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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保修的职贵与程序
  • 工程保修的职贵与程序

    一、工程保修的职责

    1.工程保修是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 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等对工程形成的质量问题。

    2.工程保修体现了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体现了施工企业“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宗旨,可促进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牢固树立为用户服务的观念,有效提升施工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

    二、工程保修的责任范围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施工方责任的赔偿。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2.对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对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分析,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2)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3)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4)质量问题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或者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5)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

    三、工程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中安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 保修期限为:

    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按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称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四、工程保修证书

    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机电安装工程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简况,设备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保修情况记录(空白),保修说明,保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五、工程保修程序

    1.工程检查修理

    (1)其建设单位或用户发现使用功能不良,或是由于施工质量而影响使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施工单位,说明情况,要求派人前往检查修理。

    (2)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地派人前往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组织人力、物力,按用户要求的期限进行修理。

    2.工程保修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后,应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成。